“这次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是要加大加快大学、科研机构的成果向企业、向社会转化的速度,转化的效率以及转化的利益机制分配。”9月28日,万钢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有了好的机制,科研人员才愿意去做转化工作。在他看来,政府、企业、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各司其职,才能把事情做好。
亟须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业热忱
谈及修法的必要性,万钢首先引用了一组数据:2014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已达8570多亿元,相当于企业每年在研究开发上的投入。虽然体量已经很大,但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机构占的比例很低,如何释放他们转化科技成果的热忱、发展潜力,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万钢说,科研项目虽然目标任务都完成得很好,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却不尽如人意。因为一项科研成果不能只为了一个目标,而应该为整个产业、为经济发展提升“助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科研人员不能把某项科研成果局限于某个特定目标,而应向其他领域发展、扩散。
另一方面,现阶段国家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业在升级,结构在调整,需要大量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来源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因此需要解决阻碍成果转化的“中梗阻”问题。
修订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实施,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等等。
万钢说,此次修法一大亮点是从问题入手,在这几方面聚焦:让全社会获得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建立利益机制,使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有收益,激励转化热忱;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环境。
“过去成果转化的一个问题是,有些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学校里‘睡大觉’,没人知道,没人知晓,也没人去转化。”在万钢看来,这些措施将对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起到重要作用,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源头活水。
提高奖励比例 激活市场活水
曾经,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法定义不明确。很多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持观望态度,对科技人员评价过于单一,重理论成果、轻科技成果运用,发表论文能晋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则受到比较大的制约,不仅没有效益,还面临让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科研机构及高校主管部门、单位、科技人员三个维度,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导向。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50%。
为什么将奖励比例提高这么多?
对此,万钢解释,一个产品和服务需要很多技术,一项技术又可用于很多产品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再研发再开发的过程,如果科研人员能积极按照市场需求,主动把技术转化为市场需要的产品,科研就能增值,产生更大生产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科研人员因此获得报酬,这也是对知识的尊重。
在万钢看来,更重要的是,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获得很多市场需求信息,在实际应用中能获得很多灵感,这些信息、灵感会促使他们探索新技术,这种正向激励会让市场资源形成一池活水。
正在制定和落实配套制度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万钢在采访中表示,将以法律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开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他透露,为开展法律宣传培训,科技部正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起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同时将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相关手段,加强对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测评估;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与此同时,科技部正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启动由科技部牵头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如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定价挂牌公示管理相关制度、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及继续推进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等。
“总体说来,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是要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潜力释放出来,让科研人员的创新性、创造性成果走向社会,服务产业升级、产业调整。”万钢总结说。